等文明案件換臉確擬聲裁判規則最高法發
9月7日,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文明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脸拟意見》,這是案件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意見》聚焦社會各界關注的裁判AI換臉、大數據殺熟、规则仿冒名人帶貨、最高自動駕駛、文明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脸拟明確相應的案件裁判規則,厘清行為邊界和法律責任,裁判以公正高效司法保障人工智能健康有序發展。规则
《意見》分為5個部分,最高共24條,文明主要內容有:
一是脸拟專門明確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意見》第一部分(第1條、第2條)明確了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應當堅持的指導思想,並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支持創新發展、築牢安全防線等三個基本原則,確保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司法裁判始終保持正確政治方向,有效貫徹堅持發展和安全並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理念要求。
二是依法規製利用人工智能的侵權行為。《意見》第二部分(第3-11條)首先明確了涉人工智能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後針對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個人信息權益、消費者權益等不同場景,明確了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承擔。此外,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人工智能產品責任、涉自動駕駛汽車和輔助駕駛功能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等作出了明確。
三是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意見》第三部分(第12-16條)對涉人工智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作出專門規定,涉及侵權責任認定、開源軟件法律責任、專利授權確權、技術合同履行以及數據使用規範五個方麵,積極回應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帶來的新課題和新挑戰,在鼓勵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與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為人工智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明確的司法裁判規則。
四是探索完善審理程序規則、依法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意見》第四部分(第17-20條)主要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方麵,針對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技術性、專業性強等特點,探索完善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事實查明和證據審查規則,同時對利用人工智能不當取證、提供虛假材料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的依法規製作出了明確。另一方麵,對依法懲治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的各類犯罪行為作出了原則規定。
五是健全完善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審理和工作機製。《意見》不可能涵蓋所有人工智能案件類型,很多問題需要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積累,而且人工智能治理是係統工程,需要各方協同聯動、多措並舉。對此,《意見》第五部分(第21-24條)圍繞涉人工智能矛盾糾紛的預防化解、加強調研論證、案例指導和審判監督指導、加強部門協作和國際司法交流合作等方麵作出規定。
《意見》依法規製“AI換臉擬聲”“AI複活逝者”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明確規定:
未經同意利用人工智能處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識別該自然人的虛擬數字形象並使用、公開的,構成對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的侵害。
未經同意使用自然人聲音作為訓練語料,模仿其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生成可識別的合成人聲的,構成對聲音權益的侵害。
操控虛擬形象、合成聲音實施不當行為或者發表不實言論、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依法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擅自製作、使用死者的虛擬數字形象致使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受到侵害,死者近親屬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見》依法規製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網絡開盒”“人肉搜索”等侵害自然人隱私權的行為。以刺探隱私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對特定自然人的電話號碼、網絡賬號及社交媒體等公開信息進行追蹤、分析,獲取私密信息,或者將所獲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開,或者利用所獲取信息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應當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利用人工智能對特定自然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等實施拍攝、窺視、竊聽等行為的,應當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該自然人明確同意的除外。
《意見》依法規製“大數據殺熟”“仿冒名人帶貨”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意見》明確,針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意見》明確,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帶貨”且構成欺詐,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隨著自動駕駛和輔助駕駛技術的快速發展,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意見》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具備駕駛輔助功能汽車致損時的責任承擔規則,為受害人依法維權和行業規範發展提供清晰指引。
針對當前案件集中在輔助駕駛汽車致損情形,《意見》明確:車輛缺陷與駕駛人過錯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的,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同時請求駕駛人和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見》對虛假宣傳進行規製,明確: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對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的自動化等級、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請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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